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5號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7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亞慶
2020年8月12日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制定程序,提高標準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通信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技術審查、批準、發布、復審等制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當重點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涉及融合發展的新興技術領域的,支持聯合制定行業標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行業標準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行業標準制定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專家組等單位和組織(以下統稱標準化技術組織)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所屬領域行業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復審、修訂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等(以下統稱初審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行業標準制定相關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 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立項建議。
提出立項建議,應當書面說明制定或者修訂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評估。
標準化技術組織應當圍繞有關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研究,對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報送對應初審機構,經初審機構初審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行業管理和產業發展需要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項目。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立項建議、評估意見和初審意見進行研究,制定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社會公眾意見進行匯總、協調和處理。對沒有不同意見或者相關意見已處理完畢的立項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制定并公布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行業標準制定周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組織在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執行中需要對項目作合并、撤銷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向對應初審機構提出,經初審機構初審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沒有對應初審機構的,直接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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