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補貼時間表明確,海上風電被判“死刑”?

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海上風電去中央補貼時間表終于明確。
日前,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意見明確,“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而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存量海上風力發電和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按相應價格政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業內人士稱,“這紙文件的正式發布,相當于對海上風電宣判了死刑。”
不過也有人認為,一定程度上,2021年底前的海上風電項目的政策紅利和先發優勢得到保證,一方面可利用這些存量項目的開發加快海上風電降成本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其轉為平價項目獲取政策支持。
事實上,關于海上風電去補貼的傳言從2019年便開始傳出。
2019年5月24日,國家發改委公布《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將陸上、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均改為指導價,規定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及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去年9月,國家主管部門再次明確傳遞國家將停止海上風電補貼的信號。當時,國家財政部曾組織召開會議,就發布“三部委關于非水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若干意見”這份文件,征求行業意見。此文件明確提出:海上風電和生物質發電由地方核準的,未來由地方解決補貼。
但是全行業不得不直面的一個現實是,受困于建安技術不成熟和海上風機運維成本高企,海上風電是目前度電成本最高的可再生能源之一。
目前,0.85元/度的標桿電價,約核每度電補貼0.4元左右,是陸上風電度電補貼金額的3倍左右。如在去中央補貼后,地方不支持海上風電補貼,且其成本未能降低,則海上風電前景堪憂。
以下為通知全文: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財建〔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內容。當前,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已進入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關鍵期,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備與煤電等傳統能源平價的條件。為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穩定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現行補貼方式
(一)以收定支,合理確定新增補貼項目規模。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補助資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況,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當年支持新增項目種類和規模。財政部將商有關部門公布年度新增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不超過年度補貼總額范圍內,合理確定各類需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裝機規模,并及早向社會公布,引導行業穩定發展。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存量海上風力發電和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按相應價格政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二)充分保障政策延續性和存量項目合理收益。已按規定核準(備案)、全部機組完成并網,同時經審核納入補貼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中央財政補貼額度。對于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的存量項目,財政、能源主管部門將在補貼優先兌付、新增項目規模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成本變化情況,及時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形成機制。
(三)全面推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配額制下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以下簡稱綠證),同時研究將燃煤發電企業優先發電權、優先保障企業煤炭進口等與綠證掛鉤,持續擴大綠證市場交易規模,并通過多種市場化方式推廣綠證交易。企業通過綠證交易獲得收入相應替代財政補貼。
二、完善市場配置資源和補貼退坡機制
(四)持續推動陸上風電、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價格退坡。繼續實施陸上風電、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等上網指導價退坡機制,合理設置退坡幅度,引導陸上風電、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盡快實現平價上網。
(五)積極支持戶用分布式光伏發展。通過定額補貼方式,支持自然人安裝使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設備。同時,根據行業技術進步、成本變化以及戶用光伏市場情況,及時調整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定額補貼標準。
(六)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新增項目。在年度補貼資金總額確定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市場化配置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優先選擇補貼強度低、退坡幅度大、技術水平高的項目。
三、優化補貼兌付流程
(七)簡化目錄制管理。國家不再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目錄。所有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電價附加申請信息。電網企業根據財政部等部門確定的原則,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等條件,確定并定期向全社會公開符合補助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清單,并將清單審核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發文公布的1-7批目錄內項目直接列入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
(八)明確補貼兌付主體責任。電網企業依法依規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及時兌付電價,收購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超出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部分,中央財政按照既定的規則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九)補貼資金按年度撥付。財政部根據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預算和補助資金申請情況,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省級財政部門,電網企業根據補助資金收支情況,按照相關部門確定的優先順序兌付補助資金,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參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等項目可優先撥付資金。電網企業應切實加快兌付進度,確保資金及時撥付。
(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列入補貼發電項目清單的企業予以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于符合規劃并納入補貼清單的發電項目,合理安排信貸資金規模,切實解決企業合規新能源項目融資問題。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支持力度,創新融資方式,加快推動已列入補貼清單發電項目的資產證券化進程。
四、加強組織領導
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是推動能源戰略轉型、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各有關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保障各項政策實施效果。各省級發改、財政、能源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管理,結合實際制定發展規劃。各省級電網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規規定,通過挖掘燃煤發電機組調峰潛力、增加電網調峰電源、優化調度運行方式等,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確保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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